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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二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洪国与刘慧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国,刘慧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二初字第414号原告:陈洪国,男,汉族,1970年6月19日生,住靖宇县。被告:刘慧珍,女,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国诉被告刘慧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洪国经本院开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