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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陈桂华与安东亮、李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华,安东亮,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322-1号申请执行人陈桂华。被执行人安东亮。被执行人李红。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2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东亮的银行存款264758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