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民一初字第02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茹与赵培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茹,赵培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129号原告:张茹,男,199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张培近,怀远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保群,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培培,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杜义宽,怀远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茹与被告赵培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茹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张茹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广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