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德超与长春北程华瑞商贸有限公司、长春北程华瑞商贸有限公司天和服装批发商场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超,长春北程华瑞商贸有限公司,长春北程华瑞商贸有限公司天和服装批发商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张德超,男、身份证号×××.被执行人长春北程华瑞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春北程华瑞商贸有限公司天和服装批发商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宽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两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宽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旭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丛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