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为踏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网络公布版)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为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狮刑初字第123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为踏,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石狮市。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3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9月28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10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为踏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银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为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2日下午,被告人王为踏到石狮市湖滨街道茂林路摩托地带对面的巷子内,欲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0.87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杨某某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经鉴定,上述被扣押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为踏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为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某证言,泉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通话清单、毒品实物缴交收据、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检照片、工作说明、生效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户籍、前科证明等书证,被告人王为踏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为踏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数量计0.8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为踏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且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为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为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色华为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吴珍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燕瑜录入员邱茵茵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