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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行初字第0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石河子市天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乌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乌苏市城乡规划局不服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河子市天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乌苏市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乌行初字第00003-1号原告:石河子市天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乌伊公路北侧411号。法定代表人:蔡卫东,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泽林,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史宏艳,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乌苏市新区生产力发展大楼。法定代表人:牛彦彪,职务主任。被告:乌苏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乌苏市新区生产力发展大楼。法定代表人:徐少红,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文江,男,1976年11月生,汉族,住乌苏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海,新疆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河子市天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乌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被告乌苏市城乡规划局不服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开庭审理中,原告石河子市天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乌苏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乌苏市石河子市天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苏市石河子市天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乌苏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麦 力审 判 员  阿丽玛人民陪审员  王之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