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民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谢雪芬、凌超与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雪芬,凌超,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民初字第1175号原告:谢雪芬。原告:凌超。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杭飞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雪芬、凌超与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雪芬、凌超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蕊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人民陪审员 项新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利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