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培杰与被告常言友、河南省鑫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瀚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杰,常言友,河南省鑫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瀚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906号原告王培杰,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李玉山,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言友,男,成年人,汉族,居民,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被告河南省鑫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法定代表人卢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博,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瀚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邵广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杰与被告常言友、河南省鑫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瀚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培杰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培杰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0元,由原告王培杰负担。审判员 刘继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