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少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即少民初字第1号原告宋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宋某为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王菲菲,次女王民福。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被告自2012年8离家,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具状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次女王民福由原告抚养,不要求处理抚养费;不要求处理财产及债权债务;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原告负担。被告王某无答辩。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王菲菲,现已成年。××××年××月××日生育次女王民福,现随原告生活。双方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被告于2012年8月20日离家后再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一份、即墨市田横镇山口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法庭对原告、被告母亲耿爱尊和原、被告长女王菲菲的的调查笔录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两女儿,共同生活多年,本应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但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被告于2012年8月20日离家出走,再无音讯,原、被告分居已满两年,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婚生次女王民福的抚养问题,双方分居期间孩子随原告生活,且被告下落不明,从有利于孩子成长角度来考虑,离婚后,孩子由原告抚养较为合适。原告不要求处理抚养费,且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予处理孩子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婚生次女王民福由原告抚养;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贵妍人民陪审员 周 斌人民陪审员 王令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宫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