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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刘书玲与徐国孙、荆茜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书玲,徐国孙,荆茜,徐爱孙,北京京豪港包装箱有限公司,高碑店市双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146号申请执行人刘书玲。被执行人徐国孙。被执行人荆茜。被执行人徐爱孙。被执行人北京京豪港包装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广源闸5号广源大厦二层236室。法定代表人徐国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高碑店市双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南大街89号。法定代表人徐国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国市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20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以上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国孙、荆茜、徐爱孙、北京京豪港包装箱有限公司、高碑店市双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下存款2110000元,冻结期限壹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新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