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孙瑞平与王英、郝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瑞平,郝琴,王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初字第1198号原告孙瑞平(又名孙小女),女,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五原县。被告郝琴,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五原县。被告王英,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五原县。原告孙瑞平(又名孙小女)诉被告王英、郝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郝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于2015年4月6日向我借款2万元,并书写欠条一张,约定十日后归还。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经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5月4日重新书写欠条一张,现在我急需用钱,向被告请求还款,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拒还。故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郝琴辩称,对于借款事实无异议,但是我现在没有能力偿还。被告王英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英、郝琴于2015年5月4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书写借条一张。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在案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二被告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偿还原告借款,逾期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英、郝琴偿还原告孙瑞平(又名孙小女)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14日始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