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正中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正中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970号罪犯李正中,男,1968年3月3日,湖南省涟源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茶陵监狱服刑。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1)宁刑初字第1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正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带民事赔偿839862元(判决时已赔偿121600元,本院代收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李正中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正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从事一线生产劳作,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考核得分164.6分。能积极履行部分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民赔款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正中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正中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17日至2015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小军审判员  敖 云审判员  周继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敏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