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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交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马成林与侯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成林,侯国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交民初字第77号原告马成林,男,1972年2月18日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通榆县。被告侯国军,男,1950年1月12日生,其他信息不详。现住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成林诉被告侯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侯国军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成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成林撤回对侯国军的告诉。审判员  安剑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