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一初字第0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秦陆寿与芜湖市华联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陆寿,芜湖市华联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1314号原告:秦陆寿,男,1957年11月29日出生。被告:芜湖市华联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团结东路。法定代表人:黄忠国,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秦陆寿诉被告芜湖市华联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秦建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玲、张玉水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秦建华人民陪审员 张 玲人民陪审员 张玉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