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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2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树芳与被告郭向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树芳,郭向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936号原告赵树芳,女,1935年9月12日生,满族,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赛罕北路**号。身份证号×××。被告郭向飞,女,1985年6月5日,族,司机,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银窝沟乡石匣村上石匣**号。身份证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公司,住所地围场县围场镇河东街。法定代表人关杰,职务经理。原告赵树芳与被告郭向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赵树芳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郭向飞驾驶的冀H1N8**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树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被告郭向飞驾驶的冀H1N8**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指定的地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牛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