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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与丁飞云、詹翠兰等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丁飞云,詹翠兰,天长市长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382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住所地天长市石梁西路。负责人:贡晓荣,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维明,该行员工。被执行人:丁飞云。被执行人:詹翠兰。被执行人:天长市长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是国税局对面。法定代表人:徐楚城。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申请执行丁飞云、詹翠兰、天长市长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天长市公证处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皖天公证字第272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该案执行标的为103062.86元,未执行标的103062.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丁飞云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所有财产被公安机关查封,抵押在申请人处的财产作为涉案证据被公安机关扣留,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公证处(2012)皖天公证字第272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花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