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阳执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袁治保与王富新、王方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旬阳执字第00260号申请执行人袁治宝,男,1964年1月11日生于陕西省旬阳县,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王富新,男,,1963年6月26日生于陕西省旬阳县,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王方(王富新之子),男,1989年11月24日生于陕西省旬阳县,汉族,农村居民。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袁治保的申请,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执行的袁治保与王富新、王方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055.33元。在执行中,王富新、王方按照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中民—终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㈠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5)旬阳执字第00235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执行费50.00元由王富新、王方负担审判员 梁 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熊世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