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2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贺爱军与温怀军、方冬霞、刘海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爱军,温怀军,方冬霞,刘海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2604号原告贺爱军,男,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温怀军,男,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方冬霞,女,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海雄,男,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爱军与被告温怀军、方冬霞、刘海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实,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玲艳对被告温怀军、方冬霞、刘海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至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郄小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志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