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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2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贺爱军与温怀军、方冬霞、刘海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爱军,温怀军,方冬霞,刘海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2604号原告贺爱军,男,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温怀军,男,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方冬霞,女,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海雄,男,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爱军与被告温怀军、方冬霞、刘海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实,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玲艳对被告温怀军、方冬霞、刘海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至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郄小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志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