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法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孙长礼与XX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长礼,XX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汪法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孙长礼,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吉林省珲春市。被执行人XX山,男,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址吉林省吉林市。申请执行人孙长礼与被执行人XX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长礼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63,700.00元未得到清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汪法执字第228号���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钢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安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