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5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邹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5198号原告邹某,男,194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陈某,女,194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冷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