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执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大勇、张小平、张伟杰、张红平、张伟平与冯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大勇,张小平,张伟杰,张红平,张伟平,冯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574号申请执行人张大勇。申请执行人张小平。申请执行人张伟杰。申请执行人张红平。申请执行人张伟平。被执行人冯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顺庆民初字第321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张大勇、张小平、张伟杰、张红平、张伟平申请执行冯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波无财产和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张大勇、张小平、张伟杰、张红平、张伟平申请执行冯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债权总额6344.73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6344.73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张大勇、张小平、张伟杰、张红平、张伟平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黎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兰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