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孟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人孟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某某返还原告孟某某借款本金30000元,并自2014年1月1日起,以3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1.5分计息给付。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剩余2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兆成审判员  吴明海审判员  陈传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