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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2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卢亚珍与林壮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亚珍,林壮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2482号原告卢亚珍,女,195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浦县。被告林壮志,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亚珍与被告林壮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亚珍于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与被告在庭外自行和解,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亚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卢亚珍负担。审判员  黄学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巧榆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