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胡予岚与楚雷、郭正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胡予岚,女,公民身份号码3208291974********,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县高良涧街道办事处人民路*号*幢***室。被执行人楚雷,男,公民身份号码3208291985********,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县黄集街道办事处墩口村*组***号。被执行人郭正兵,男,公民身份号码3208291983********,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县岔河镇凤凰路***号。胡予岚与楚雷、郭正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的(2014)泽民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599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和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和土地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数额较小,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泽民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洪洲审判员 王贵宏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