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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特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文支行、沈楚如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特字第3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文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4号荣昌花园荣昌广场D-E座D10-14号。诉讼代表人何国富。委托代理人詹俊忠、张志华,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沈楚如,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陈雅珠,女,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文支行与被申请人沈楚如、陈雅珠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文支行于2015年6月30日以另行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文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文支行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16326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文支行负担。若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文支行另行起诉,该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审判员戴卫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刘宪昌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四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其已经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