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与徐昕良、郑国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徐昕良,郑国亮,徐奎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55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住所地:海阳市海政路88号。工商注册号:370687170000228。组织机构代码:67554135-8。法定代表人鲁振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雅丽。委托代理人李京蓉,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昕良。被告郑国亮。被告徐奎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与被告徐昕良、郑国良、徐奎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于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撤回起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承担。审 判 长 邵 方审 判 员 丁光勇人民陪审员 姜聪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秋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