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董伟平与高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伟平,高晓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254号原告董伟平。委托代理人吴雪忠、陈继祥。被告高晓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伟平与被告高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伟平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伟平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潘 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潘华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