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0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仇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1792号原告:仇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张梅,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某,女,197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仇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仇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按100元收取,由原告仇某负担。审判员 曹宜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仁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