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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大志申请执行邱兴东、白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志,邱兴东,白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125号申请执行人李大志,男,汉族,生于1943年,住绵阳市。被执行人邱兴东,男,生于1970年,汉族,住绵阳市。被执行人白雀林,女,生于1975年,汉族,住绵阳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李大志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167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邱兴东、白雀林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尚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