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22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宋某与邵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邵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213-3号原告:宋某,女,汉族,1994年12月17日出生,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朱建华,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某,男,汉族,1992年2月9日出生,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茂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