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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民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1130号原告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小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晓芳,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47年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仕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