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罗顺兵诉被告李山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顺兵,李山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512号原告:罗顺兵,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22日,初中文化,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委托代理人:文学凯,四川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山鼎,男,汉族,生于1949年5月15日,中师毕业,广元市昭化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昭化镇。委托代理人:胡连林,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顺兵诉被告李山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被告李山鼎一次性向原告罗顺兵已支付各项赔偿款3.5万元,原告并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罗顺兵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顺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2元,由原告罗顺兵负担。审判员 罗显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