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榕法民一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钟伟生与被告詹玉钦、陈桂丹、林学敏、陈晓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伟生,詹玉钦,陈桂丹,林学敏,陈晓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榕法民一初字第86号原告钟伟生,男,汉族。被告詹玉钦,男,汉族。被告陈桂丹,男,汉族。被告林学敏,男,汉族。被告陈晓娜,女,汉族。原告钟伟生与被告詹玉钦、陈桂丹、林学敏、陈晓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伟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玉钦、陈桂丹、林学敏、陈晓娜经本院传票分别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詹玉钦、陈桂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1、原告自2013年7月15日至2014年1月14日止,向被告詹玉钦、陈桂丹提供授信贷款额度为人民币5000000元;2、合同期内,被告詹玉钦、陈桂丹在授信额度内可以随借随还,循环使用,单笔借款使用期限不超过一个月;3、借款的利率为每日1.3‰,出款日期以实际出款日为准;4、被告詹玉钦、陈桂丹逾期归还借款本息的,逾期一天应当支付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5、合同还约定被告詹玉钦、陈桂丹逾期归还借款本息的,原告有权追索,且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由被告詹玉钦、陈桂丹承担。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分别于2013年10月16日、10月22日向被告詹玉钦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支付了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1000000元,合计人民币3000000元。因借款发生在被告詹玉钦与被告林学敏、被告陈桂丹与被告陈晓娜的婚姻存续期间,且所借款项用于詹玉钦与林学敏、陈桂丹与陈晓娜的夫妻共同生活,故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林学敏、陈晓娜应当对被告詹玉钦、陈桂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詹玉钦、陈桂丹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搪塞,至今未予归还任何本息,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林学敏、陈晓娜亦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暂计至2015年4月6日,四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利息人民币1058000元,上述两项共计人民币4058000元。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詹玉钦、陈桂丹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1058000元(利息按2%/月的标准计算,其中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自2013年10月16日暂计至2015年4月6日,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自2013年10月22日暂计至2015年4月6日;此后利息继续计算至被告偿还完毕全部欠款之日);2、判令被告詹玉钦、陈桂丹承担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支出的保全费、担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3、判令被告詹玉钦、陈桂丹承担本案的律师费;4、判令被告林学敏、陈晓娜对被告詹玉钦、陈桂丹应承担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被告詹玉钦、陈桂丹、林学敏、陈晓娜均没有作出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钟伟生与被告詹玉钦、陈桂丹于2013年7月15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2013年7月15日至2014年1月14日,原告向被告詹玉钦、陈桂丹提供授信贷款额度为人民币5000000元,被告詹玉钦、陈桂丹可以随借随还,循环使用,单笔借款使用期限不超过一个月,利率按每日1.3‰计,借款日期或还款时间以双方银行账户单笔借款划款时间为依据,按天数计算借款利息,被告詹玉钦、陈桂丹不需再就每笔借款另行签署借据。被告詹玉钦、陈桂丹如每笔借款未能按期归还本息,逾期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付,并应承担原告因追偿借款本息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调查取证费等相关费用。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钟伟生依约于2013年10月16日、同月22日向被告詹玉钦在中国农业银行揭阳分行营业部开立的账户依次汇出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1000000元,共3000000元。被告詹玉钦、陈桂丹自收取原告上述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有归还借款本息,至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及自每笔借款自借款之日起的利息。另查明,被告詹玉钦与被告林学敏于2012年7月27日登记结婚。被告陈桂丹与被告陈晓娜于2005年1月28日登记结婚。被告詹玉钦、陈桂丹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均发生在四被告各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借款合同、银行补制客户回单、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本院认为,原告钟伟生与被告詹玉钦、陈桂丹于2013年7月1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主要条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清晰,完整确定,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违约金,实为逾期利息。双方对借款利率、逾期利息的约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应确认为无效,因此,对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逾期利息相加超出银行利率四倍限度的部分,依法不予保护。合同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应确认合法有效。被告詹玉钦、陈桂丹在《借款合同》中以共同借款人的身份各自签名确认向原告借款,虽然借款汇入被告詹玉钦的账户,但由于二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份额,借款由谁支取、由谁使用、如何使用属共同借款人的内部事务,并不影响原告主张被告詹玉钦、陈桂丹共同清偿借款。被告詹玉钦、陈桂丹先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及尚欠该款自每笔借款之日起四倍的银行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詹玉钦、陈桂丹应连带承担归还借款本息的责任。故对原告请求被告詹玉钦、陈桂丹连带偿还借款3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詹玉钦与林学敏、陈桂丹与陈晓娜分别于2012年7月27日、2005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因本案借款由被告詹玉钦、陈桂丹于2013年10月16日、同月22日向原告所借,借款事实均发生于四被告各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原告就被告詹玉钦、林学敏、陈桂丹、陈晓娜各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债权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在现有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及被告之间没有就婚前、婚后债权债务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告的主张依法有据,应予支持,四被告对本案借款本息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钟伟生请求四被告连带承担本案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的问题,双方虽在《借款合同》中对此作出约定,但因原告未就本案申请财产保全,且没有委托律师,并不发生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用的实际支出,故原告的此部分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应予驳回。综上,四被告经本院传票分别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詹玉钦、林学敏、陈桂丹、陈晓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归还原告钟伟生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其中2000000元自2013年10月16日起、1000000元自2013年10月22日起,均各计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二、驳回原告钟伟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984元,由被告詹玉钦、林学敏、陈桂丹、陈晓娜连带负担,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汇入中国农业银行揭阳东升支行,帐号44132101012000334。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林利波审 判 员 陈桂忠人民陪审员 黄晓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淡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审民事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