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一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闵树娟诉被告白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树娟,白秀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一初字第68号原告:闵树娟,女,汉族。被告:白秀峰,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闵树娟诉被告白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闵树娟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闵树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闵树娟负担。审 判 长 张荣胜人民陪审员 杜亚娟人民陪审员 刘会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雨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