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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一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闵树娟诉被告白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树娟,白秀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一初字第68号原告:闵树娟,女,汉族。被告:白秀峰,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闵树娟诉被告白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闵树娟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闵树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闵树娟负担。审 判 长  张荣胜人民陪审员  杜亚娟人民陪审员  刘会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雨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