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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民一终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周良海与徐订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订江,周良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一终字第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订江(曾用名徐丁得),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良海,男。委托代理人:朱凤轲,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订江因与被上诉人周良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13)莒民一初字第2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订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订江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97元,由上诉人徐订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琳代理审判员  张锦秀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叶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