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钟金根、林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金根,林萍,杨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51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钟金根。被执行人林萍。被执行人杨巧林。原告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钟金根、林萍、杨巧林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金浦杭商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钟金根、林萍、杨巧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51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洪永喜审 判 员 吴利川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李文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