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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季与新文化报社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季,新文化报社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李季,男,汉族,1987年7月2日出生,住长春市。被告:新文化报社,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6909号。法定代表人:寇冠,社长。委托代理人:魏国明,吉林宇中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季与被告新文化报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牧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