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季与新文化报社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季,新文化报社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李季,男,汉族,1987年7月2日出生,住长春市。被告:新文化报社,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6909号。法定代表人:寇冠,社长。委托代理人:魏国明,吉林宇中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季与被告新文化报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牧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