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民三初字第233号-3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周余华与甘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余华,甘振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民三初字第233号-3原告:周余华,住广西藤县,现住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委托代理人:叶辉,广东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振良,住广东省鹤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余华诉被告甘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余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20元,合共诉讼费970元,由原告周余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古辉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