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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鹤法民三初字第233号-3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周余华与甘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余华,甘振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民三初字第233号-3原告:周余华,住广西藤县,现住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委托代理人:叶辉,广东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振良,住广东省鹤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余华诉被告甘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余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20元,合共诉讼费970元,由原告周余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古辉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