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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黄山市易通典当有限公司、疏玉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易通典当有限公司,疏玉娟,施正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264-1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易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长干西路29号长干西园A幢9号,组织机构代码74894489-6。法定代表人陈骁,董事长。被执行人疏玉娟,女,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施正胜,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建筑业从业人员,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屯民一初字第00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疏玉娟、施正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疏玉娟、施正胜所有的位于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莲花路南侧太平春城30幢202室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业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蒙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