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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鄂枝江民初字第0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鄂枝江民初字第01967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吴顺法,枝江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林兰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黄燕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