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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10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鸿辉煌五金电器厂、佛山市佛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鸿辉煌五金电器厂,佛山市佛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1084-6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鸿辉煌五金电器厂,佛山市南海区龙高公路九江烟南工业开发区。被执行人佛山市佛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街边七星工业区七星工业大道五路A区南3号。法定代表人:黄家坤。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14)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157-11号查控财产的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了属被执行人属被执行人佛山市佛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街边七星工业大道五路A区南3号的荧光管一批,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佛山市佛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街边七星工业大道五路A区南3号的荧光管一批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周 森执行员 尹 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伟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