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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刑终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朱某甲、冯某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甲,冯某,朱某乙,刘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终字第187号原公诉机关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甲,无业。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4年3月2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监视居住。2014年9月16日被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监视居住。辩护人韩明校,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唐山市瀚海集团工人,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马家大寨村东街21号。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4年3月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2日经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1月14日被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尹宗凯,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乙,开滦荆各庄矿退休工人。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1月14日被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杨喜顺,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甲,唐山信德锅炉有限公司工人。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4年3月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1月14日被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王东琦,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某甲、冯某、朱某乙、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4)开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判后,被告人朱某甲、冯某、朱某乙、刘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秋霞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朱某甲及其辩护人韩明校、原审被告人冯某及其辩护人尹宗凯、原审被告人朱某乙及其辩护人杨喜顺、原审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王东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审理查明,2014年3月6日晚7点左右,朱某甲被唐山市公安局拘留所释放,其女儿刘某乙接其回家。途中朱某甲要求直接到派出所讨要说法,刘某乙电话联系朱某甲外甥女崔彩凤及其丈夫冯某。当晚8点30分左右,被告人朱某甲、冯某及刘某乙、崔彩凤到派出所,以对朱某甲行政拘留违法、造成身体损害为由,要求派出所为朱某甲看病。朱某甲让他人把自己放躺在派出所大门前,不久被派出所叫来的120救护车接走。救护车行至马砖附近,被告人朱某甲及赶来的冯某、刘某甲要求救护车返回派出所,途中朱某甲对崔彩凤等人说“你们废物死了,我揪死你们的心思都有”。被告人朱某甲、冯某、刘某甲及刘某乙、崔彩凤又回到派出所,刘某乙、崔彩凤叫喊并敲击、踢踹派出所小门,被告人冯某在派出所门外叫骂称“要么昆明的恐怖分子炸政府大楼,照这么着是欠炸,把你们派出所的楼炸了,我是第一嫌疑人,你们一个个披着狗皮的跟个人似的”,并用脚蹬踹派出所栅栏门,又将大门推开。被告人冯某、刘某甲用担架车将被告人朱某甲推入派出所办公楼。被告人朱某甲让被告人刘某甲将被告人朱某乙接到派出所。崔彩凤在派出所楼道里吵闹中犯病,被告人冯某要求找个屋看病,民警告知可以去一楼值班室看病治疗,被告人朱某乙要求派出所尽快解决此事,并不顾民警阻拦将会议室大门踹坏,被告人冯某将所长办公室房门踹坏,把办公桌上的笔记本电脑、茶杯等物品划拉到地上,让到场的120医生在办公桌上为崔彩凤检查、输液。经鉴定,派出所被损坏的办公设施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3940元。3月7日1时许,公安干警将被告人冯某、刘某甲控制,以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传唤到开平区公安局刑警大队进行讯问。3月9日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刑警大队在朱某甲家中对其进行讯问。3月11日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将朱某乙传唤到开平区公安局刑警大队进行讯问。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四被告人的到案证明及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均系被传唤到案及户籍情况。2.行政拘留书、告知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视频资料证实,2014年3月3日因朱某甲殴打执勤民警,对其行政拘留20天,拘留期间公安干警没有违法行为。3.被告人朱某甲在送交拘留书时的体检表及检查报告单证实,朱某甲入拘留所时没有发现身体体表有外伤情况。4.证人崔彩凤三次证言及视频资料证实,2014年3月6日晚约7点钟,我表妹刘某乙给我打电话说去拘留所接我老姨朱某甲。冯某跟我说朱某甲在拘留所三天没吃饭了,刘某乙弄不了,让郭长磊开车接我俩。我们坐着郭长磊的银白色五菱面包车,途中刘某乙告诉我直接去派出所,晚上8点半我们先后到派出所。我和刘某乙下车后就敲派出所的东侧小门,我招呼刘某乙和冯某将我老姨朱某甲从捷达车抬下来放在派出所门口,没人理我们我就打110报警称“派出所门口有人快死了,派出所就在里面看着也没人管”。等刘某甲来了以后,不知是谁打电话说派出所门前没人了,我和刘某乙坐五菱面包车刚到家就接到120电话,说朱某甲坐120救护车到马砖附近了,让家人去接朱某甲。我们四人接到朱某甲就直接去了派出所,下车后我和刘某乙就在东小门敲门,没人出来就用脚踹门,后来刘某乙从小门伸进手去发现门没锁。刘某乙把小门打开,我和刘某乙进了派出所。冯某和刘某甲把朱某甲从120车上推下来想进去,他们有人过去把小门又锁上了。冯某让我和刘某乙到派出所办公楼问问怎么办,民警告诉我们正在开会,让我们在楼下等一会。我当时心脏不好就到楼梯附近靠墙等着。也不知过了多长时间我听见冯某在办公楼一楼喊,我也想去二楼会议室问问情况,结果还没走到会议室,心脏就不好受,就靠在楼道的墙上。我当时记得我大舅朱某乙也来了,想进会议室,民警告诉他正在开会,让他等一会。他非得进去,还用脚踹会议室的门。我当时很难受,不知是谁把大夫叫上来,有人把我抬进办公室,等我意识清醒就是凌晨2、3点了。一直到5点多钟,我心脏还是难受就去了医院。我老姨说派出所拘留时打她了,在拘留所三天没吃没喝,出来到派出所就是要讨说法。是我老姨要求把她放在派出所门口。我老姨朱某甲电话里跟我们说“你们废物死了,我揪死你们的心思都有”。意思就是赖我们没在派出所闹。在派出所的时候,我踹派出所小门,冯某踹派出所大门,冯某还骂街,他也要炸派出所的大楼,朱某乙在二楼想进会议室用脚踹门。5.证人刘某乙证言及视频资料证实,2014年3月6日晚上7点来钟,我父亲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拘留所把我母亲接回来,途中给我姨姐打电话。到拘留所后我妈说“我不回家,死也死派出所,我找派出所去,谁让他们打我,问问他们为啥拘留我”。我说咱们先回家,你四天四宿没吃饭了。我给我姨姐打电话,我妈也和她通电话,我们决定去派出所。晚上8点左右,我们来到派出所,我和我姨姐敲派出所门口东侧的小铁栅栏门,我对派出所民警说“我把人给你们送来了,我妈走时人好好的,现在人没吃没喝你们打得动不了,你们看着办”。我们见派出所不开门便把我妈放在派出所门口,我姐给110打电话报警说派出所门口躺着个人。我给刘某甲打电话,让刘某甲开车过来我们一起回家。刚到家我对象刘某甲就招呼赶紧走说120把我妈接走了。我和我姐在荆各庄道口见我姐夫、刘某甲和120急救车,我们让120急救车跟着一起去派出所。到派出所我们一起叫门也没人理我们,我和我姐攥着铁栅栏门晃悠,我姐夫用脚踹铁栅栏门。晃悠一会,铁栅栏门的锁头掉了,我便伸手把门打开。我和我姐进入派出所,在一楼××所长便说“我们又将我妈弄回来了,你们还说我妈是大花子,你们不认识我妈吗”。我和我姐在栅栏门里待着,我听见姐夫在门口骂街。又过了一会,分局张国琪局长来了,派出所的人都上楼开会去了。等了半天,我姐夫让我俩上去问问,二楼会议室门口的警察给我们说,我们的事情正在研究呢。我来到一楼,××我姐夫和我对象用医院的担架将我妈推到一楼大厅,我将我妈的输液袋挂在门框上了。我再上二楼时××我姐在会议室门口站不住了,我给我姐吃了15粒救心丸,这时我大舅朱某乙过来问警察:“人都这样了,你们开完会了吗”警察让他等,我大舅往里冲。120的大夫来了,大夫让找个屋做心电图,会议室门口的人让我们楼下去,我姐夫便说“人都这样了,得先救人,快点给我们找个屋”我姐夫便用脚踹开会议室南边的门,我姐夫进屋我听见噼里啪啦的响动,我姐夫和我对象把我姐抬到屋内办公桌上,我××我姐夫被警察拽西边去了,我对象被警察拽东边去了。之后,我爸过来带我姐和我妈去了医院。6.证人夏某两次证言证实,我是2014年3月6日21时42分接到市120急救中心转诊电话,当时和我一起出诊的是我院的值班医生李某、救护车司机莫某和,我们是21时58分到派出所,××派出所门口躺着一名中年妇女铺着褥子盖着被,我们当时给她测了心率、血压都正常,我们就将患者用担架推上救护车。××患者醒了说什么也不去医院,要去医院也要民警跟着,行至马砖附近司机将车停下,患者用我们值班移动电话给她丈夫打电话说她丈夫废物,没用去北京干啥,怎么不去派出所。又给她女儿打电话告诉她的位置,让我们等她女儿。患者与接她的男子商量说必须回派出所,让派出所出钱看病解决事,那名男子让我们跟着回到了派出所。到派出所门口,××有两名女子正在叫门,一边叫开门一边骂街,骂得很难听。开红色汽车的男子下车后就用脚踹派出所大门,一边踹一边骂“里面还有喘气的吗”。不知他们怎么把大门打开的,患者在我们急救车上的担架躺着,我还给她输液呢,这名患者让她的家属把她推进派出所,由于他们用我们的担架我们不能走,就在救护车上等。大约过了半个多小时,一名男子说有××了,让我们急救一下,我们三人就进了派出所。在二楼××一名女子躺在楼道东侧所长室门口,我们要求她到救护车上检查,这帮家属不去,要求找一个房间。我们正在检查过程中,那个开红色汽车的男子一脚把所长室的门踹开,进屋后把办公桌上的电脑、水杯等东西划拉到地上,随后将那女子放在办公桌上,我们在办公桌上给这名女子做了心电图并且输了液。之后,我们就拿了担架回单位了。7.证人莫某和三次证言证实,2014年3月6日晚上9点50分左右,我们接到市120指挥中心转诊,我驾驶救护车和我院大夫李某、护士夏某到栗园镇政府西侧出诊。××患者在派出所大门口东侧马路上,我们给她测量血压和心跳频率,把她用担架放到急救车里。车刚驶到矿西路新工村,那个被救治的女的开始大哭大闹,不去医院让我们送她回派出所,让我们停车,用我们护士的手机开始联系家属。过了20多分钟,过来一个红色启晨汽车,其中一个男子非让我们把人拉回派出所去,并在出诊记录本上签字。到派出所那两名男子下车,和又过来的两名女子四个人在派出所门外大骂,用脚踹门。他们四个人把门踹开后,都冲进派出所里,那两名男子把病人抬下车时,派出所的门又被工作人员关上了,他们又把病人抬回车里不让救护车走。他们在外面辱骂警察,警察也不理他们。过了一段时间,他们就将派出所的电力门强行推开,用我们的担架抬着病人推进派出所。他们占用我们的担架,我们只好在车里待着。过了30多分钟,一男子说他姐犯病,我们××一名妇女躺在二楼东侧地上,我们的大夫开始救治,那两名男子开始骂警察并用脚踹东侧会议室的门,把门给踹坏了。而后,他们又将会议室右侧的一个办公室的门给踹开了,木制的门框都给踹掉了。踹坏门的两名男子被警察控制住了。××病人输液治疗,岁数较大的男子说“我们不去医院治疗,就在派出所里待着”。大概到凌晨2点40分左右,我们又有别的诊情,就回医院了。8.证人李某三次证言证实,我们是开平医院120出诊大夫,2014年3月6日晚9点42分接市120急救中心派诊,去派出所出诊。我们到后看到一女的躺在门口,我叫了她几声也没答应,我们对她血压、脉搏、呼吸多项检查,各项指标均没有异常,我们把她抬上救护车,行驶到刘官屯附近,她说不去医院,如果去也要派出所的人跟着,要求联系家属,我们把车停在马砖附近,她用车上的办公电话分别给她丈夫和女儿打电话,她在电话里埋怨她丈夫去北京废物,说她女儿也是废物,并让她到马砖门口找她来。23时左右,来了一辆红色轿车,车上一个男子下车看了看那个女的,要求我们把她送回派出所并说如果不解决,死也要死在派出所,然后那个男的签了字。我们到了派出所门口××有两个女的在骂骂咧咧的叫门,开红色轿车的男子下来踹小门,一边踹一边大喊“还有喘气的吗?赶紧开门来”。后来小门大门都开了,他们把病人抬进派出所,用的是我们的担架,我们就在外边等。大概过了三、四十分钟,有××的人,我们来到二楼发现一个女的在东边的门口躺着,我们想让她去救护车上,他们不让去,要求找办公室。在这个过程中那个开红色轿车的男子把所长办公室的门给踹开了,他进屋后就把办公桌上的电脑和水杯等划拉到地上了,接着我们把那个女的抬到办公桌上,给她做了心电图扎了液。那个女的睡着了,我们就回医院了。9.派出所所长刘志坚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6日晚上按照市局部署全所民警在所内召开清查工作会议,我们正在会议室汇报此次行动的时候,朱某甲及其家属在派出所门口堵着骂街,两名年轻妇女推门进会议室问朱某甲的事怎么解决,我们告诉她们在外面稍等一会,过了一会派出所楼道里有人叫喊骂街,会议室的门被人踹开,我的办公室的门也被踹开了,办公室桌子上笔记本电脑、茶杯等东西被扔到地上,当时朱某甲和那名躺在我办公桌上的妇女都说有病,我就劝她们去医院治疗,直到第二天早上他们才离开派出所。由于她们在派出所闹事,致使当天晚上抓捕两名逃犯的工作无法展开。10.派出所协警熊壮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6日晚上8点左右,看到朱某甲躺在派出所电动门门口,120救护车来后大夫对她进行了检查并抬上车拉走了。大约过了半个小时,120救护车及其家属的车又回来了,从车上下来两男两女四人,其中穿黄色羽绒服女的和留着小胡子的男子开始骂街,小胡子的男子还说“要么昆明恐怖分子炸政府大楼,照这么着你们也欠炸”“把你们派出所也炸了,你们一个个披着个狗皮跟个人似的”并用脚踹电动门。后来门被他们强行推开,四个人将朱某甲推进派出所一楼,在楼道里小胡子对楼上喊“你们都赶紧给我下来,不下来把你们派出所都砸喽”。当时我们有录像,在二楼岁数大的男子和小胡子嘴里不停骂街,非要冲进领导开会的会议室,穿黑色羽绒服的妇女自称犯病了,120大夫过来,那个岁数大的男子不顾民警阻拦,几脚将会议室的门踹开了,小胡子男子将会议室门口南侧所长办公室的木门两脚给踹开了。进屋将所长办公室桌上的水杯、笔记本电脑、一些文件等物品都胡啦到地上摔坏了。民警上前制止,小胡子男子向外推搡。此时小轿车上另一个较胖的男子也要动手,我和其他民警将其控制在会议室内。11.派出所指导员陈静波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6日晚朱某甲等人在派出所堵门、破坏我们派出所的办公物品,致使我们无法正常办公,也无法抓捕两名逃犯。12.派出所工作人员杨昆等十一位民警自书事情经过证实,2014年3月6日20时许,在派出所召开民警会议,分局副局长张国旗传达部署市局关于开展对重点人员统一清查,抓捕在逃犯行动。朱某甲及其家属对派出所围堵,又冲进办公楼将会议室、办公室门踹坏,将电脑等物品损坏,致使派出所无法正常办公,严重影响派出所执行抓逃任务。13.唐山市开平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开价认字(2014)017号价格鉴证结论报告书证实,2014年3月6日派出所损坏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3940元,其中东芝笔记本电脑屏幕(更换及修理)鉴定值2260元,电动门(更换配件及修理)和大门口不锈钢小门修理鉴定值400元,会议室小门鉴定值350元,三个门锁鉴定值330元,两个门口鉴定值600元。14.医务人员莫某和和李某对被告人冯某、朱某甲、刘某甲及崔彩凤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医务人员莫某和和李某能准确认出被告人冯某、朱某甲、刘某甲等人。15.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刑警大队公(冀唐开)堪(2014)K1302050000002014030002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28张证实,案发现场情况。16.出警及审讯视频材料十三张光盘证实,被告人朱某甲、冯某、朱某乙、刘某甲及崔彩凤、刘某乙3月6日晚在派出所的行为。被告人朱某甲躺在派出所门前,授意刘某甲把朱某乙叫来;被告人冯某在派出所门前叫骂踹门,将所长办公室门踹坏,办公桌上电脑等物品被损坏;被告人朱某乙将会议室的门踹开;被告人刘某甲协助将朱某甲推进派出所楼里,及公安机关对四名被告人的审讯情况。17.被告人朱某甲供述:派出所因为我殴打民警的事,裁定行政拘留二十天。2014年3月3日派出所送我到行政拘留所,我有××、心绞痛在拘留所犯病待了三天。派出所送我去拘留所的时候,有民警打我把我上衣脱了。3月6日晚我们去派出所讨说法,问问他们为什么要这么做。我从拘留所出来是我女儿刘某乙找车把我接出来的,我外甥女崔彩凤、外甥女婿冯某给刘某乙打电话,我接电话跟他们说去派出所问问为什么这样对我,还要派出所给我看病,冯某说他们也和我一起去。到派出所刘某乙和崔彩凤叫门不开,我就告诉她们把我放在派出所门口,后来她俩又拿来被子,我躺在地上就是要触动派出所民警的良心,让我进去和他们说说这事。等我清醒的时候我已经在120急救车上了,我让120急救车先停下,我用他们的电话给我丈夫薛长在打电话,薛长在说联系我女儿他们。过了一会,我××冯某来了,我要求他们把我送到派出所。到派出所门口不知是谁用120的担架把我抬下去,但派出所门还是没开,他们又把我抬回120车上。不知过了多长时间,有人用担架把我推进办公楼里,我在一楼楼道躺在担架上输液。我听见冯某说“我们这个人犯病了,赶紧给我们找个屋”,而且120的大夫也说找个屋。我让民警把我女婿找来,让女婿刘某甲把我哥朱某乙接来,让我哥过来劝劝他们(指自己孩子)。他们在二楼干什么我不知道,我听见有人踹门。后来我××有民警把冯某铐上带到办公区。我输完液上二楼,分局领导和我说话,我跟他们说我这事,崔彩凤去医院了,后来我也去医院了。我骂过崔彩凤、刘某乙她们,骂她们废物,揪死她们的心思都有,赖她们把我放在派出所不管。18.被告人朱某乙供述:2014年3月6日晚上9、10点左右,我外甥女婿刘某甲过来跟我说“我丈母娘在派出所犯病了,他让我接你过去,看看怎么办”。到派出所我××朱某甲在一楼躺在担架车上输液,二楼有我外甥女崔彩凤哭的声音,我就直接上了二楼,我××冯某在崔彩凤旁边扶着她,他们想给她吃药。我问民警谁在所里,有民警告诉我张国旗局长在会议室开会,我就想进会议室,有民警拦住不让我进,民警杨昆让我去一楼等候。我通过看录像才想起我确实把二楼会议室的门踹开了。当时我妹妹朱某甲、外甥女崔彩凤都在楼道里躺着,我想找他们救人所以把会议室的门踹开了。19.被告人冯某供述:2014年3月6日晚上7点左右,我妻子崔彩凤给我打电话说,刘某乙来电话让我们去拘留所接老姨朱某甲。我和妻子坐郭长磊的车从马大寨村奔唐山市区方向,出村不久刘某乙来电话让我们直接去派出所。8点半左右,我们到派出所大门口西边,崔彩凤和刘某乙叫派出所的门没有开,朱某甲就跟我们说,你们走就行,把我放在门口。刘某乙回家给朱某甲取来被子,刘某乙上了我们的车,在路上给刘某甲打电话接我们,刘某乙对象刘某甲开来一辆红色启晨汽车。我开着这辆车拉着刘某甲到派出所那绕了一圈没有看到朱某甲。我就往西开,朱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在120车上,让我们赶紧来马砖接。到马砖朱某甲说“你们一个个的废物,我揪死你们中咧”,意思就是让我们在派出所闹事。后我跟救护车大夫说,把病人拉到派出所,我在记录本签字表示自愿放弃救治。到派出所门口后,我们叫门没人给我们开,我用脚踹大门旁边的小门两脚,来了个民警问我为什么踹门,我说“我就爱踹,你有法没有,你们不用洋蹦,我都给你们录着音呢”。后来不知怎么小门开了,崔彩凤和刘某乙进派出所里,朱某甲让我们把她从救护车推下来,刘某甲拿着输液瓶,刚准备把朱某甲推进去,派出所小门又关上了。我在车边骂派出所“要么昆明的恐怖分子炸政府大楼,照这么着是欠炸,把你们派出所的楼炸了,我是第一嫌疑人,你们一个个披着狗皮跟个人似的”。分局领导来后,我跟崔彩凤、刘某乙说“你们两个傻吧唧的还不上里面闹去”。过了一会我××派出所的大门好像可以打开,我一推开了,就把朱某甲推到了派出所办公大楼,朱某甲告诉刘某甲去接我大舅。到二楼我就跟派出所的说,还开什么会,赶紧解决事,我还用脚踹会议室的门并骂:“派出所的你们这样的就欠炸死你们”。我还××我大舅也踹了会议室好几脚。崔彩凤心脏不好受,我就让刘某乙、刘某甲去找救心丸和大夫。大夫来了说要做心电图,找个屋。派出所的说一楼值班室有床,我在冲动下就把南边紧挨会议室的屋两脚就把门踹开了。我进屋把桌子上的东西用手胡啦地上,把崔彩凤放到办公桌上,派出所的民警用摄像机摄像,我就推搡派出所的民警,后来民警就把我带到分局了。20.被告人刘某甲供述:2014年3月6日晚上9点30分,我接到刘某乙电话开车来到栗园村道口,我姨姐夫冯某开车,我坐副驾驶,绕派出所一周没有看到我丈母娘,我们到家时,我丈人给冯某打电话说朱某甲让救护车接走了,人在马砖呢。我和冯某开车晚上11点钟左右在马砖西门口××救护车。见到我丈母娘后,朱某甲对我们说“你们咋这废物”,冯某让救护车把人拉回派出所并在本子上签字。我们和救护车一前一后到派出所,我媳妇刘某乙、崔彩凤他们的五菱面包车也到了,我们四个人来到派出所门口铁栅栏处,冯某便对里边喊道“开门,你们让救护车把人弄走还说不认识”边说边用脚踹铁栅栏,我媳妇和崔彩凤也踹铁栅栏,我只是在旁边喊开门,这时派出所穿警服的人拿着录像机拍照。铁栅栏门不知怎么打开了,我媳妇和崔彩凤已经到派出所里了,我和冯某将我丈母娘要推进时派出所的门又关上了,我便将我丈母娘弄回救护车。冯某让崔彩凤报警,冯某对着派出所里的民警骂道“你们不就穿着这身狗皮吗,昆明砍人时咋没把你们都砍了。分局张局长来后,冯某跟刘某乙、崔彩凤说,你两还不上去,找他说说这事。过了会,冯某便将派出所大门整开,我将我丈母娘推下车拿着输液袋,把我丈母娘推进一楼大厅。我丈母娘跟我说你招呼你大舅一声。我开车到马各庄接我大舅来派出所。我们来到二楼××崔彩凤躺着,我妻子大舅便往东边会议室里冲,我媳妇让我给崔彩凤取药,把120大夫带到二楼。120大夫让找个屋给崔彩凤做心电图,冯某便将会议室南面第一个屋用脚给踹开了,我们将崔彩凤抬到办公桌上,办公桌上的物品都被弄到地上摔碎了,冯某××警察录像便说到外边录去。大夫也让我们都出去,需给崔彩凤做心电图,我刚到门口就被警察带到了会议室。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因被拘留不满,于晚间到派出所讨要说法,并授意召集被告人冯某、朱某乙、刘某甲等人,到派出所哄闹、纠缠、辱骂,毁损派出所财物达四个多小时,对派出所正常工作秩序带来严重影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依法应予惩处。四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但指控四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罪名不成立。公诉机关提交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与现场视频录像及证人夏某、李某的证言能相互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予以采纳。对辩护人韩明校、尹宗凯、杨喜顺、王东琦提出四被告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意见,予以采纳;四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朱某甲到派出所讨说法,是有合理理由的,在事件的发展过程中,派出所存在严重的过错,被告人冯某为抢救急发心脏病的妻子踹开派出所二楼一间办公室的行为是紧急避险,四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等观点,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朱某甲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冯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朱某乙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免予刑事处罚。原审被告人朱某甲上诉提出,其没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主观故意,没有实施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其行为没有给派出所造成任何严重后果,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提出,朱某甲没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主观故意,没有实施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没有组织其亲属围堵派出所,在事件发展过程中,栗园派出所存在严重过错,开平区公安分局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该局刑警大队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应予以全部排除,本案上诉人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行为,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原审被告人冯某上诉提出,其没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主观故意,没有实施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其为抢救突发性脏病妻子踹开派出所办公室门及损坏少数物品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其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其辩护人提出与其上诉理由一致的辩护意见。原审被告人朱某乙上诉提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采用不实之证,夸大了危害后果,歪了案件事实。其没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主观故意,其情急之下踹派出所会议室门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主要提出,朱某乙没有冲击国家机关的动机,没有阻碍派出所民警外出,没有影响派出所的任何工作,朱某乙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原审被告人刘某甲上诉提出,其没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主观故意,没有实施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其行为没有给派出所造成任何严重后果,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提出与其上诉理由一致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本案侦查程序违法,违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一致,且所依据的证据已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朱某甲、冯某、朱某乙、刘某甲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四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四上诉人没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主观故意,没有实施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根据现场视频录像、原审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实朱某甲因被拘留不满,于晚间到派出所讨要说法,授意召集冯某、朱某乙、刘某甲等人到派出所哄闹、纠缠、辱骂,上诉人在派出所哄闹达四个多小时,并毁损派出所财物,对派出所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犯罪事实,四上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故上述上诉理由与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冯某及其辩护人、朱某乙、朱某甲的辩护人所提冯某、朱某乙踹派出所办公室和会议室门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朱某甲的辩护人所提在事件发展过程中,栗园派出所存在严重过错,开平区公安分局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该局刑警大队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应予以全部排除,以及刘某甲的辩护人所提本案侦查程序违法,违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辩护意见,经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符合紧急避险的特征,故该部分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宝聚审 判 员  刘长军代理审判员  曹留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丽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