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庄信用社与齐化工、杨士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庄信用社,齐化工,杨士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庄信用社。负责人刘志葆,现任主任。被执行人齐化工。被执行人杨士泽。关于申请执行人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齐化工、杨士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冀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九月四日制作的(2012)冀民一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二0一五年五月六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存款、车辆等信息,均无可供执行之财产,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冀民执字第2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占温审判员 付 强审判员 张 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