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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江民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告廖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江民初字第1307号原告廖某甲。被告李某。原告廖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某甲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7年7月生育一女廖某乙,2009年7月在开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执,2012年5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婚生女廖某乙一直由原告及其父母抚养,原、被告夫妻已分居3年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现起诉人民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廖某乙由原告抚养。原告廖某甲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提供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信息;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3、开江县宝石乡红岩坝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二份,均载明:原、被告2007年生育一女廖某乙,2009年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因被告喜欢赌博不管家庭,导致夫妻感情不好经常发生争执,被告李某离开红岩坝村长达2年半,婚生女廖某乙由原告廖某甲及其父母照顾。被告李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相识恋爱,不久便同居生活,2007年7月生育一女廖某乙,2009年7月在开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执,2012年5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婚生女廖某乙一直随原告及其父母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为由起诉本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建立夫妻关系已有十余年,且生育了子女,但是被告在2012���独自外出后,至今未归已达3年,没有与家人联系,也未尽子女抚养义务,夫妻之间这种长时间的不正常分居生活,势必会对夫妻感情产生严重的伤害,影响夫妻关系的和谐稳定。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期限届满后,被告依然没有与被告和家人联系,也没有出庭参加诉讼,说明,双方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本院应对其离婚诉求予以支持。因被告目前去向不明,婚生女廖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现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廖某乙继续随原告生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廖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婚生女廖某乙随原告廖某甲生活。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廖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晓佶代理审判员  沈 扬人民陪审员  张 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