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汽开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康良与齐国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良,齐国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康良,现住吉林省辉南县。被执行人齐国双,住长春市汽开区。申请执行人康良与被执行人齐国双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3月8日作出的(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汽开执字第1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 珍审 判 员 盛雅梅代理审判员 李 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笑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