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某与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601号原告胡某,女,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辽阳市人,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现住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谢泽祚,福建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某,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现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告胡某诉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彭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泽祚、被告阮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在被告家人催促下2010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越发觉被告性情古怪,脾气暴躁,不讲道理,双方性格、思想等很多方面合不来,经常因琐事争执。被告对原告恶言恶语并习惯性砸东西,毫无安全感。被告好逸恶劳,对家庭无责任心,婚后两年多期间经常几天几夜不归宿,不知去向,又是严重大男子主义,平时对自己家人态度很差,对原告家人更是漠不关心,几年不闻不问。由于原告娘家偏远又是独生女,每次提起回家探望父母时,被告不仅不同意并且言语让人无法理解。原告对被告的不孝行为极为厌恶。所有一切日积月累,原告已身心疲惫,非常压抑。这样婚姻已完全破裂,请求判准离婚。被告阮某答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没有什么矛盾。原、被告双方对以下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10年10月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并提供有结婚证等证据证实。被告认为,原、被告双方没有矛盾,夫妻还有感情,但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系合法有效的证件文书,可予采信,但均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问题。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胡某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阮某离婚,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要求与被告阮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彭 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锦聪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