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州民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曹照能与李伟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照能,李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1404号原告曹照能。被告李伟。原告曹照能与被告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曹照能以被告李伟已经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为由,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照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由原告曹照能负担。审判员 张海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