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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与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242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马寅,浙江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某乙、王某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晓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