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与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242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马寅,浙江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某乙、王某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晓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