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吴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牛某某,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吴某某,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牛某某与吴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朝民初字第52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吴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询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5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