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何付来犯强奸罪、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付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45号罪犯何付来,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6日作出(2004)唐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付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3年6月7日起至2020年6月6日止,于2005年4月20日送入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何付来在执行期间,2008年5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5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何付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何付来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1年8月16日,被告人何付来以打工为诱,将本村幼女陈某骗至湖北省京山县马刨泉石子厂,何采取威胁等手段,在其租住的工棚里先后4次对该女进行了奸淫。1999年2月至2002年夏,被告人何付来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唐河县黑龙镇等地参与盗窃作案11起,价值40900元,并诬告他人,使受害人无辜受到传讯。经审理查明,罪犯何付来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月22日、2014年6月20日共表扬2次;2015年3月20日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吕某、贾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何付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付来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3年6月7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莉 来源:百度搜索“”